守藏品之壹柒叁
目號為壹柒三
目類為歐氏
殊策屏
曰若異物壹柒三,當置於一屏室,室常加鎖。如須入,入後閉門,而同行者,數必過三。是時當有二人,睹異不瞬。事訖於眾皆去,閉鎖封室。
敘其異
壹柒叁者,不知何生。於一九九三年,轉厝十九秘塞。其造以砼以鋼骨,外殘喀勒羅漆之痕。自非死物,歹心甚鉅。而若人,則其不可動。是言望時禁眄睙,有遣至屏室者,如欲瞬目,須相告。今存實錄曰:其物傷民之法,或折脊於近頭骨處,或絞項部,云云。如逢其敵,則循四級險物應策。
人事部告曰:若屏室無人,時聞內起磨石之聲,此事不以為異。然其若有變,必報值班代理者函魔悉勒監察司。
室之地常覆漿物。漿物者,乃血糞混成,其色赤棕,未曉所源。故每十有四日,當滌其室。
圖作之人其訊:
壹柒三所用工巧之圖,作於加藤泉,名曰 無題二零零四。其攝於 山本桂輔。原主全權自留。
告示:壹柒三乃衍發於加藤泉之無題,其所函之意,皆與原作本義無關。
此偶及其形其像,皆不適用於知識共享許可,無論何時,俱不得藉此謀財。加藤泉其人慷慨非常,已許無題之像,守藏品基金會及好之者自可用於非商之事。
其一: 勿擾加藤先生以壹柒叁之事,莫問莫協商。
其二: 勿求許可,以圖商用壹柒三。
其三: 勿求守藏品基金會社群,與加藤先生協商無題商用之事。
其四: 以壹柒三行商事者,勿用無題弗有例外。